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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道德和民主建设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2-01    来源:      浏览次数: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道德和民主建设

  王 利 俊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和民主建设也逐步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和民主建设还不够完善,导致整个经济社会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如,假冒伪劣、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金融诈骗、逃汇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为猖獗,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道德缺失、贪污腐败和民主失衡等亟待解决等。所有这些混乱现象和突出问题,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既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又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广大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损害。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达,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越密切、越复杂,就越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和道德、民主的规范。因此,如何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道德建设和民主建设,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道德和民主体系,就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对待、认真解决的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和现实课题。

  一、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立法

  统计表明,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有必要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以满足和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制订颁行, 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已日益提上日程,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进一步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经济行政立法

  经济行政立法在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行政法就是规范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许多经济行政立法,在实践中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和作用。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一些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出多门,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中任意解释的余地很大,执法的标准尺度也极不统一,甚至有的规定之间发生冲突;一些规范性文件没有做到世贸组织有关协议所要求的透明、公开、客观、公正、合理。这些都表明我们的立法质量需要尽快得到提高,现有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清理、修改和完善。

  完善经济行政立法,需要我们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和完善一些市场经济真正需要的法律。一要在立法中应当规范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促使政府机关进一步转化职能,严格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建立以“监督、约束、扶持服务”为宗旨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市场监管模式;二要充分尊重企业独立自主和合同自由的权利,坚决制止政府部门从事经商和赢利活动,保障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自主权利,坚持从制度上消除腐败的根源;三要通过立法来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强调职权法定,政府机关必须履行职责,否则就是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要减少法规、规章中过多的有关审批的规定,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根本上消除用行政手段办一切事情的观念,促使行政权力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利益分开;五要制定和完善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三)建立和完善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各种措施,使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迫切的社会需求,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极不完善,迄今为止我国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一直未能有一个全国性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由于各地法规极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而且各个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得企事业单位在交纳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从目前来看,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极为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及时到位,征缴力度严重不够,这确实与我国目前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密切相关。

  由于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医疗卫生、伤残扶助、优抚安置等多项制度,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许多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社会保障法也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部门法,其内容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因此也不可能制订一部体系完整且富有逻辑性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加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庞杂,牵扯太多,如果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的话,必然是杂乱无章的。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需要先制订一部《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因社会保险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禀承积少成多、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保险精神,在劳动者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依规支付保险金。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理由在于:一方面,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居于核心地位。尤其因为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此可以制定单独的一部法律。另一方面,从我国现实需要来看,现在迫切需要解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此外,没有一部关于社会保险问题的法律,在发生纠纷后司法难以介入,即便介入也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法真正解决纠纷。此外,要解决好各个法律部门的相互配套和衔接问题。解决好社会保障的立法问题,不仅需要制定相关领域的专门法,还要解决其他法律部门的协调问题。如我国刑法至今没有相应的罪名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处罚。而现实中,拿老百姓的救命钱吃喝玩乐的情况屡见不鲜。由于法无明定不为罪,上述应受严厉制裁的行为无法受控,因此,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制订相关的补充规定加以完善。再如,将社会保障基金费改为税,企业将这笔支出列入成本,由税务部门负责收缴,这就要税法予以配套。

  二、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体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这是就我国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层面而讲的,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起根本导向作用的因素。

  人类历史发展证明,任何社会的道德体系,都是由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之相适应,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必然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集体主义为原则、“五爱”为基本要求的道德体系。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道德观念,同时,要把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贯穿和渗透到各种具体道德规范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在我国整个社会道德领域占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整个社会及其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目前我国社会的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分配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从经济成分来说,有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外资经济等。所有这些经济成分尽管性质有所不同,但都要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贫富收入差距拉大。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正确引导不同经济成分正常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以及如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就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大力推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全社会倡导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不仅可以很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正确的导向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中的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对它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自身一些特殊的道德意识、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因此,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必须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增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正如《纲要》所指出=的:“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正确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因此,在这一意义上,解放思想,改变旧的道德观念,就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道德体系的重要前提。

  要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率与公平等各种关系的道德原则。这些关系说到底都是各种利益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正因为如此,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才成为处理这些关系的重要原则。比如竞争与协作,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与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有根本的区别:竞争的目的、手段、结果都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道德,提倡正当竞争、积极竞争,同时也提倡协作意识,社会主义的经济生产活动是建立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社会化大生产,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企业内部、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之间,都需要广泛而深入的集体主义的协作。又比如,先富与后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鼓励勤劳致富,允许一部人先富起来。同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引导和帮助落后地区发展经济,实现所有地区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再比如,效率与公平,《纲要》指出:“坚持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要把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 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在这里,坚持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既要创造资本主义社会所没有的公平,也要创造大大超过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为这两个目标及其统一而服务的。

  要正确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对义与利相互关系的理解和处理原则是不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张义利统一原则,肯定“利”的历史合理性。坚持把国家和集体利益放在首位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同时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应该指出,目前社会上有些人只要私利而不要公义的思想和做法,与我们所主张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义利观格格不入。

  要正确树立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道德也是一种竞争力。拿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把职业道德建设好,否则,企业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发展壮大了。正如《纲要》所指出的那样:“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都建设好了,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公民品德体系

  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除建立完善社会主义的社会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外,还应该培养和建立公民品德体系。这是因为个人品德虽然离不开社会道德和市场经济道德,但个人品德又有它相对独立的一面。关于个人的品德体系,中外思想家、伦理学家都十分重视。如孔子曾提出恭、宽、信、敏、惠、智、勇、忠、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提出“希腊四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公正等。

  我们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人们的环境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等因素导致的人们道德觉悟有高有低这一客观情况。因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也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有高层次的共产主义道德规范,有较高层次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道德规范,也有人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做到的基本道德规范。对此,《纲要》指出:“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要从实际出发,区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积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三、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建设,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系,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创新完善民主集中制教育机制,提高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意识和能力

  知是行的前提。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认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甚至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与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对立起来,误认为民主集中制只适用于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时期,现在已经过时了。因此,必须着眼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深化民主集中制专题教育和理论研讨,帮助党委成员正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内涵、核心和本质,充分认识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其最本质的规定是“少数服从多数”,最核心的原则是“全党服从中央”。结合工作实际,引导党委成员正确认识和处理调查与决策、个人与组织、局部与全局、纪律与自由、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个别酝酿与会议决定、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的关系,切实克服官僚主义、个人主义和本位主义,不断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能力。

  (二)创新完善党委集体领导决策机制,改进党委领导方式和决策方式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为此,既要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切实把党委对各项具体工作的领导转向定思路、抓班子、带队伍上来,转向统筹解决重大问题、贯彻党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转向把握方向、谋划全局、提出战略、优化环境上来。要进一步完善全委会制度,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正确处理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议之间的关系,发挥好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决策前坚持“从群众中来”,真正把群众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决策中严守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防止个人专断和极端民主化,做到在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决策后坚持“到群众中去”,严格督办和责任分工,确保党委决策落实到位。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一切重大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既不能个人擅自决定,也不能以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取代党委集体领导,而要由党委集体决定。 

  (三)创新完善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目前,一些领导干部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片面强调尽义务,忽视党员应有的民主权利,这是有的单位难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障碍。为此,要严格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围绕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定期向该组织的党员通报基本情况和征询意见,及时公布党内信息,增强党委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拓展党员意见表达渠道,畅通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干部以及咨询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听证在党委决策过程中的作用。要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明确规定每个党委成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具体责任,充分发挥每个成员应有作用,以健全的制度促进党内民主发展。

  (四)创新完善监督机制,以整体监督促进党委科学决策

  坚持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党内与党外的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对书记、副书记的监督,突出对重大敏感问题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和保证。要充分发挥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能,把上级党委的监督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下级党委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以查促改,以查促工作。充分发挥同级党组织的监督职能,完善党委定期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并自觉接受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把同级纪委的监督列入班子政治生活的正常范围,对同级党委的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把贯彻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原则和政治纪律纳入各级纪委工作,抓好经常性检查。

  (五)创新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改正和责任追究机制,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提供有力保证

  各级党委应及时根据反馈情况带头认识和修正本级党委决策存在的问题,坚持对决策进行效益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正偏差。对重大决策失误,要区分层次,明确责任。不论什么人,不论哪一级组织,违反和破坏民主集中制都应受到严肃批评和处理,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