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校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组通字〔2018〕10号)要求和《高校党建“三抓三促进”行动方案》(内党高工发〔2020〕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本院(部)行政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院(部)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第三条 党组织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二级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制定和实施本院(部)的党建工作计划。
(二)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三)负责本院(部)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履行在师生党员思想建设中的主体责任。
(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合理设置党支部,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按时开展党支部委员会的换届工作,不断探索党支部发挥作用的新载体和新途径。
(六)抓好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員、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制度。创新党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选树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党员,处理不合格党员。
(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本院(部)党员发展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八)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结合分工联系教师、学生党支部,确保每个师生党支部都有人经常联系、及时指导。
(九)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总支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十)加强党内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准确、快捷提供各类党内信息,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按规定收缴和使用党费。
(十一)做好本院(部)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定期召开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关心教师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十三)领导支持本院(部)分工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十五)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院(部)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第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先由党组织研究,但必须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二级学院(部)党组织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成员由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组成。二级班子成员为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党组织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决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的议题由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二条 凡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三条 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重大问题要表决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不要匆忙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四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并须将实施情况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工作。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召开时,参会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六条 对党组织会议做出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