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二级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勇于改革、联系群众、团结进取、廉洁务实、作风民主的领导集体,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高效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关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要求及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讨论决定本院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会议,起决策、领导和协调作用;是本院(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本院(部)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院(部)的最高议事与决策形式,对学校党委、行政负责。凡属本院(部)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二级学院(部)班子成员,二级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经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商定,本院(部)直属党支部书记、教研室负责人,学科、专业带头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条 对本院(部)重大事项决策前,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对所提交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经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会议要指定专人抓好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凡在二级学院院长(主任)办公会议中拟定的事项,均应经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涉及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会议先研究再提交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结合学校贯彻落实意见和部署,研究制定本(院)部实施方案和措施。
(二)研究决定本院(部)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改革重大措施及其它事关本院(部)发展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制定本院(部)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研究本院(部)管理重大事项,决定本院(部)贯彻学校有关决定或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修订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制定本院(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推荐本院(部)后备干部人选,根据编制数和聘用条件拟定本院教职工聘用、人员调整计划和初步人选。
(六)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实习实训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根据本院(部)岗位职数,研究制定本院(部)教职工岗位评聘细则。研究制定本院(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奖和年终考评细则;研究确定各类评奖评优推荐人选;研究绩效考核等事项。
(八)审议确定本院(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人选及其他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人选。
(九)审议本院(部)各种经费预算和决算,决定较大项目安排和资金的使用。
(十) 研究加强本院(部)基层组织建设、党建思政工作的措施,研究维护稳定、综合治理、学生资助、招生就业等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的事件;研究开展本院(部)重大活动和成立各种工作小组。
(十一) 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先由二级学院(部)党组织审核,把好政治关,再提交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二) 研究决定学生奖惩事项,其中惩处涉及给学生记过以上处分,需提交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十三) 本院(部)领导班子成员相互通报分管工作进展情况及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后,报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共同商定。
第七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天送达参会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凡未经本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事件而属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原则
第九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本院(部)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分工负责贯彻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分管工作。
第十条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院(部)党政联席会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拒不执行集体决议。
第十一条 群众路线原则。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问题,应事先认真进行调研,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尊重广大师生的意见,使决议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把决议变成广大师生的自觉行动。
第十二条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紧密结合本院的实际,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保密原则。会议讨论的发言情况及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要建立例会制,一般一周或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一般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二级学院(部)班子成员共同研究确定。涉及党务、干部、奖惩、群团工作、思想政治、安全稳定、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等事项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涉及教学、科研、学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调整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主持人要对会议议定事项承担主要工作责任。
第十六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本院(部)班子成员,列席人员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召集、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七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招聘、出国和奖惩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提交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一般应事先在领导班子内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交换意见,做到主题明确、中心突出。
第十九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根据情况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表决,应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集中出席会议人员意见,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明确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二十三条 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应视需要适时向有关人员传达或通报。会议要求保密或暂缓公布研究结果的,会议决议、决定讨论形成的过程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七章 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或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办公室负责督办,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本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行政反映。
第二十六条 在执行决定或决议的过程中,如出现新问题需改变原决定的,可向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提请会议复议,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尽快安排复议,但在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