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不动,报党委审核后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动交纳党费。
6、因公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7、党员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8、持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返回单位时,应及时检查在外地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9、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向党组织汇报和不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0、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及时接收他们的党员身份证明,安排参加党的活动。回去后要签署有关证明,交本人带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