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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1-30    来源:      浏览次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内组通字20079)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交纳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作收入(税后)为计算基础,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1、在岗教职工每月交纳工资总额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0.5%。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础,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收缴办法

  1、新入党的党员,应从党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月开始交纳党费。原是共青团员的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可以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2、因私事出国或去台、港、澳地区而被保留党籍的党员,自出国()之后即暂不交纳党费,待其回国审查恢复组织生活后,补交出国()期间的党费。

  3、党员确有生活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交纳党费100元至1000(不含1000)之内的,由学院组织部将情况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并给本人出具收据。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将全部上交中央,给本人出具收据,同时将此情况书面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5、党员每月要按时向所在党总支(支部)交纳党费,各党总支(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由组织委员负责。

  6、各党总支(支部)在收缴党费的过程中,均要按月认真填写《党费收缴清单》上有关栏目。

  7、党员要自觉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时,需经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委托其它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总支(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管理

  1、学院党费管理由组织部代党委实行专人管理。

  2、所缴党费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专款专用。

  3、根据自治区高校工委规定,每年上交自治区高校工委全院党费总额的50%,学院留用50%

  4、收取党费应以党总支及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统一向组织部交纳。

  5、组织部应及时向全院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全体党员监督。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四、 党费使用

  1、 党费使用将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2、 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以及党的组织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 培训党员;(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设备;(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4) 补助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党员。

  3、党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报批程序:

  (1)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2)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3)需划拨党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提出申请;(4) 组织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研究并由党委书记签字方可支出使用;(5)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委,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