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精神,促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1—2015年内蒙古组织工作总体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2010 —2020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的教育培训。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改革创新是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的不竭动力,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活力之源。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全院各级党组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创新干部教育的内容方式,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 学院围绕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按照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在今后的干部选拔聘用工作中,学院逐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任职的政策。
第二章 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按需培训的原则;
(三)改革创新、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
(五)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精神,配合国家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以培养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业务精干、执行有力的干部队伍为目的。
第七条 学院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以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含中层后备干部)为重点对象,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和党性教育的重要性,紧密围绕学院办学思路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处级(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自治区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或累计学时不低于720学时。科级以下干部(含中层后备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累计学时不低于96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参加干部任前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九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要在充分调查论证基础上,制订中长期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开办培训班要提前制定具体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落实教师、教材、教室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学员管理、考核、服务等有关工作。
第十条 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应与干部的培养使用相结合,与干部的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和培训手段,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效益。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应根据高等教育发展需要,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着眼于夯实理论基础,培养战略思维,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技能,完善干部知识结构,提高干部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校内培训与校外培训相结合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结合学院实际,干部教育培训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暑期集中培训、中心组学习、管理者在线学习等为主要方式开展。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对干部教育培训进行量化考核,并将干部的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参加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培训或暑期集中培训,按实际参训天数计算学时,每天计8个学时。
第十五条 培训期间组织的各类参观考察,每天按照4学时计,每次考察学时不超过12学时。
第十六条 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按每次2个学时计算,年累计超过48个学时的,按48个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参加管理者在线学习,由党委组织部考核,每累计学习45分钟,记为1个学时。
第五章 培训登记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培训均应进行相应登记,培训登记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参加培训的干部应当填写《培训学习情况登记表》,此表由组织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干部本人要在每年9月份,将相关培训证明和材料报送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给予相应的学时登记,审核并核计相应的学时。
第二十条 干部参加培训的有关资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放入干部个人档案和干部管理档案。党委组织部应加强对《培训学习情况登记表》的管理。
第六章 培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健全干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列入学院预算,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随着干部教育培训需要逐年增长。
第二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实行核定支出、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发挥经费的导向作用,促进办学质量的提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是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完善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政策和编制培训计划,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培训项目;负责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支持和鼓励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保证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